北京時間12月13日,官方宣布,前國足主帥李鐵被判有期徒刑20年,那么為何會做出如此判決呢?我們從法律層面進行解讀。
文:鳳凰網/念洲
“李鐵案”一審開庭時間是2024年3月28日,經過260天的時間才一審宣判,超出一般案件在審理后兩到三個月宣判的審理期限。按照規定,若案情復雜或存在特殊情況,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延長審理期限,畢竟他涉嫌的罪名多達5項:受賄、行賄、單位行賄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。
受賄罪
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。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;數額特別巨大,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處沒收財產。
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,這項罪名也是一審時控辯雙方的焦點。控方認為,李鐵在擔任國足主帥期間,屬于受托從事公務的人員,所以是國家工作人員。辯方則認為,李鐵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。
罪行:2019年至2021年,李鐵利用擔任國足選拔隊主教練、國足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、贏得比賽、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余元,遠超300萬的界限,屬于“數額特別巨大”。
行賄罪
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。在經濟往來中,違反國家規定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,數額較大的,或者違反國家規定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、手續費的,以行賄論處。對犯行賄罪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,情節嚴重的,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罪行:2019年,李鐵為當選國足主教練,請托他人提供幫助,后于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,屬于“情節嚴重”。
單位行賄罪
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,或者違反國家規定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、手續費。情節嚴重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。
罪行:2019年,李鐵在武漢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,為謀取當選國足選拔隊主教練、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,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,請托他人提供幫助,卓爾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。
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
是指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。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數額巨大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沒收財產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罪行:2017年至2019年,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理、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,為河北華夏幸福俱樂部在球員轉會、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,遠超300萬的界限,屬于“數額特別巨大”。
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
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予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。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罪行:2015年至2019年,李鐵先后在華夏俱樂部、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,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果,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,請托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,華夏俱樂部、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余元,遠超200萬的界限,達到“數額巨大”。
數罪并罰
綜上所述,李鐵的涉案金額將近1.2億人民幣,超過陳戌源的8103萬。陳戌源犯的是一項受賄罪,被判無期徒刑,李鐵5項罪名,數罪并罰之下,為何沒判無期呢?
因為陳戌源是受賄罪一項罪名,直接判處無期徒刑。而李鐵5項罪名,應該是沒有任何一項被判無期或者死刑的。
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,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,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、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,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,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,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,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,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,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,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。